网络言论影响股价监管空白如何补上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虚假信息传播的监管,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通过官方正式渠道披露重大变动,也应当要求熟悉上市公司内幕相关人士不能提前泄露真实信息,而对各种股价敏感言论发布前后的内幕交易监管则是“重中之重”。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法规主要是《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监管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约束的主体还是上市公司的董监事和高管,但史玉柱既是上市公司董事,又是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巧妙地通过正话反说,通过反对中国人寿控股来暗示相关信息,这种利用双重身份的擦边球行为很难定性,而且借助了微博这种全新的个人化媒体传播形式,如何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需要加快研究。
昨日史玉柱则通过微博表示,“中国人寿(601628.SH,02628.HK)在业绩发布会上表达有意增持民生后,我仅表达不希望对方增持太多的观点,之外未陈述具体内容”。
律师呼吁加强股价敏感信息发布监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如此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认为,从该法律条文来看,“有关人员”比较难界定,但一般来说是指可以接近上市公司运作信息人员,而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传播媒介人员”对上市公司运作以及宏观政策有更提前深入的了解,其表态对证券市场运作有直接影响,因此目前已经有更强针对性的监管。
王家毅也称,类似史玉柱的情况,中国人寿可能控股民生银行并非双方董事会正式决议,上市公司的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公告,而不是通过大股东在网络传播等非正式渠道发布,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熟悉上市公司内幕相关人士不能提前泄露真实信息,以免造成股价异动。而对虚假信息而言,任何人恶意传播都应当追究责任,因为这很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文表认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是最关键的方面之一;某些投资者发布股价敏感言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都会产生获利者,监管部门应当关注背后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相信有不少投资者在股价敏感言论发布前后作出相应操作,实现内幕交易获利。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监管部门人力有限,难以对各种网络言论作出有效监督;而监管部门在更重要的方面监管还没有非常到位,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等。另一方面,投资者教育同样有待加强,不少投资者贸然对未经核实信息作出相应不理性投资决策,显示投资者的心态还没有足够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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